
业务办理指南
非居民客户更名/过户申请单
发布时间:2022/7/28
非居民客户更名/过户申请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编号: 户号:
原 户 名 | |||||||||||||||||
新 户 名 | |||||||||||||||||
用电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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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政区 |
| 街道(乡镇) |
| 居委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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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户 名 客 户 填 写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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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联系信息 | 法 人 |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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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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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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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付费信息 | 付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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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开 户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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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信息 | 纳 税 人 |
| 纳税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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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账号 |
| 纳税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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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容量为100千伏安及以上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填写 | |||||||||||||||||
变压器容量在100(含)至315(不含)千伏安客户(含低压两部制客户)填写 | 电价执行方式 | □ 1、单一制计费 □ 2、两部制计费(选择此项还需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 |||||||||||||||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 □ 1、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 □ 2、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选择此项还需填写合同最大需量) | ||||||||||||||||
合同最大需量(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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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客户填写 |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 □ 1、按变压器容量收费 □ 2、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 □ 3、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选择此项还需填写合同最大需量) | |||||||||||||||
合同最大需量(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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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 表中用电地址的所有用电设备已由申请人继续使用,为此提出申请过户。倘日后因过户而发生的任何纠葛等情况,申请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在用电期间,愿遵照政府核定的电价按期缴费,按供电部门批准的合同供电容量使用,并遵守《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 ||||||||||||||||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 原户名客户盖章(或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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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营业员: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客户注意阅读背面的告知事项
告 知 事 项
一、对于变压器容量在100(含)至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实施两部制电价范围的客户(含低压两部制客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
客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调整电价执行方式,并自申请成功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
二、对于实施两部制电价范围的客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的方式计收基本电费。
客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按季度或三个连续自然月为一个选择周期,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
1、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计收。
2、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约定值不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不含已减容、暂停的容量)的40%。抄见最大需量值低于合同约定值105%的,按合同约定值计收;抄见最大需量值超过合同约定值105%的,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客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个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值。
3、按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值计收。
4、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计计收基本电费。
三、客户需与本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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